“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担全责” 给不文明养犬再敲警钟

2月5日,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2月5日央视网) 据统计,2022年仅中国城镇犬只数量就高达...

2月5日,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2月5日央视网)

据统计,2022年仅中国城镇犬只数量就高达5119万只,而农村地区还有大量的犬只。与犬只数量不断攀升呈正相关关系的是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致使犬只轻则污染环境,扰人安宁,重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均为犬只致损案例),以案说法,对各级法院审理犬只致损案件都有示范引领意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有普遍的震慑、警示、教育意义,对犬只致损案的受害人一方则有维权启示、参照意义。

烈性犬因伤人风险系数高,被各地普遍纳入禁养范围,然而,总有一些人不拿禁养“黑名单”当回事,存有侥幸心理,或明或暗地饲养烈性犬。有不少人认为,如果犬只伤人事件由受害人招逗等行为引起,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这种理解和认知是偏颇的,因为民法典专门针对禁养的烈性犬规定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案件: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认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遛狗不拴绳是犬患的根源之一,也是很多人的痛点。最高法用典型案例重申了遛狗不拴绳的负面法律后果: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万余元。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干货摊内无证养犬11只,且没有拴牵引绳,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决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遛狗的牵引绳既是安全绳、文明绳,也是让养犬人(或管理人)以及他人规避风险、麻烦和损失的保险绳。

犬只致损案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直接伤害,也可能导致衍生伤害。如何针对受害人的衍生伤害确定侵权责任,考验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在一则典型案例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终止了妊娠,法院认定被侵权人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应予赔偿,从而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根养犬的“法律牵引绳”。期待典型案例能够真正激发养犬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从源头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和犬只引发的矛盾纠纷。

羊城晚报 李英锋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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